刘亿、叶方宝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3民初2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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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民初2291号案件名称
刘亿、叶方宝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洋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亿;叶方宝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3民初2291号原告:叶方宝,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11日,住石泉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刘亿,女,汉族,生于1989年1月3日,住洋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原告叶方宝诉被告刘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审理中,经本院审查该案合同的签约相对人应为周卫。原告叶方宝与被告刘亿并未直接的合同关系。现叶方宝以自己的名义向本院提起诉讼属原告主体不适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方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4元,退回原告叶方宝。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梁 攀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艳云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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