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玲琥、刘建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4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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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4426号案件名称
宋玲琥、刘建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宋玲琥;刘建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4426号申请执行人宋玲琥,女,汉族,1962年2月1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刘建笙,男,汉族,1972年7月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宋玲琥与被执行人刘建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21)甘0702民初69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刘建笙偿还原告宋玲琥借款50000元,于2021年8月1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刘建笙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受理费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玲琥与被执行人刘建笙双方私下协商解决,自愿、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建笙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宋玲琥借款5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付2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付30000元。关于借款利息的相关事宜,申请执行人宋玲琥与被执行人刘建笙私下自行协商解决,本案不予涉及。申请执行人宋玲琥自愿撤回对(2021)甘0702执4426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刘建笙逾期付款,申请执行人宋玲琥有权于2022年3月30日后按照原法律文书恢复强制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宋玲琥以“与被执行人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44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明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海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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