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马路支行、庞艳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7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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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7789号案件名称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马路支行、庞艳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马路支行;庞艳茹;隋立国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7789号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马路支行,住所地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城金棕榈2栋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0580785645。责任人:韩令坤。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大勇,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被告:庞艳茹,女,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隋立国,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本院在受理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马路支行与被告庞艳茹、隋立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马路支行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马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马路支行负担。审判员 崔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郭晓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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