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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会通、王振江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3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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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3353号
  • 案件名称

    杨会通、王振江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威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杨会通;王振江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3353号申请执行人杨会通,男,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被执行人王振江,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鲁1002民特37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自2021年9月份起,每月月底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元直至全部欠款*元付清止。案件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较长,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21)鲁1002民特374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如恢复执行,应自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二年内以书面形式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陶 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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