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会通、王振江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33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3353号案件名称
杨会通、王振江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杨会通;王振江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3353号申请执行人杨会通,男,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被执行人王振江,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鲁1002民特37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自2021年9月份起,每月月底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元直至全部欠款*元付清止。案件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较长,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21)鲁1002民特374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如恢复执行,应自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二年内以书面形式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陶 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宝龙、芦金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562号 下一篇 芦淞区天福建材装饰行、刘罗生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1783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