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宝龙、芦金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5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562号案件名称
李宝龙、芦金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宝龙;芦金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562号申请执行人:李宝龙。被执行人:芦金伟。本院在执行李宝龙与芦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芦金伟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芦金伟存款303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晓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沙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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