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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勇强、薛治强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恢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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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恢149号
  • 案件名称

    薛勇强、薛治强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韩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薛勇强;薛治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恢149号申请执行人薛治强,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1日,住韩城市,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薛勇强,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10日,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薛治强与薛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的(2019)陕0581民初764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薛勇强于2019年7月起(含7月)每月10号前向原告薛治强还款1500元直至59600元借款还清止;若薛勇强任意一期未按照还款计划偿还借款,薛治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余借款,并自违约之日起按照剩余款项计算利息,以月息1分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682.5元,由薛勇强承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薛治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和解期间,被执行人薛勇强支付给薛治强23382.5元,剩余款项36900元被执行人薛勇强未按和解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现已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因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如需续冻结,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逾期未申请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轿车一辆(陕EXXXXX、跃进牌、注册日期2010/12/10),因该车辆年限较长,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该车辆的执行。3、在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局调查,被执行人薛勇强名下无房产。4、在韩城市XX房XX中心调查,被执行人薛勇强无公积金账户。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薛勇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6、申请执行人薛治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递交悬赏执行申请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薛勇强进行悬赏曝光。7、在被执行人所在的村组进行调查,该村组负责人表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8、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为3690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玲审  判  员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强波宁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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