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淞区天福建材装饰行、刘罗生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17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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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1783号之一案件名称
芦淞区天福建材装饰行、刘罗生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芦淞区天福建材装饰行;刘罗生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17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芦淞区天福建材装饰行,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经营者:刘柏春。被执行人刘罗生,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芦淞区天福建材装饰行与被执行人刘罗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芦淞区天福建材装饰行表示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因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3执17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寿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张陆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执行员 曾 盛书记员 阳孟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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