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乔洪庆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2执保22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422执保221号之一案件名称
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乔洪庆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乔洪庆;张丽红;于洪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2执保221号之一申请人: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顺山四路19-网点11东-3。法定代表人:李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迟云曦,女,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乔洪庆,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张丽红,女,1976年4月4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于洪光,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乔洪庆、张丽红、于洪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乔洪庆、张丽红、于洪光银行存款6.260739万元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准许保全的(2021)辽0422执保22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乔洪庆、张丽红、于洪光银行存款进行冻结。2021年9月22日,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被申请人主动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乔洪庆、张丽红、于洪光银行存款6.260739万元或等价值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孙铭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汶佩书 记 员 王 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821民初2469号 下一篇 赵建明、龙爱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337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