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建明、龙爱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337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337号之二案件名称
赵建明、龙爱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赵建明;龙爱民;陈翠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3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建明,男。被执行人:龙爱民,男。被执行人:陈翠娥(系龙爱民之妻),女。申请执行人赵建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龙爱民、陈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祁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26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26执3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卫东审判员 李 全审判员 周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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