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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明、龙爱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33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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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33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赵建明、龙爱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赵建明;龙爱民;陈翠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3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建明,男。被执行人:龙爱民,男。被执行人:陈翠娥(系龙爱民之妻),女。申请执行人赵建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龙爱民、陈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祁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26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26执3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卫东审判员  李 全审判员  周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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