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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祥市祥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关庭福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桂1481民初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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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481民初733号
  • 案件名称

    凭祥市祥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关庭福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凭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凭祥市祥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关庭福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桂1481民初733号原告:凭祥市祥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天南二级公路白云山脚中越国际花园2幢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81MA5PQ37897。法定代表人:黄光年,总经理。被告:关庭福,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案由:租赁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立案日期:2021年7月15日。开庭日期:2021年8月12日。原告凭祥市祥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佰汽车公司)诉讼请求:判令关庭福支付祥佰汽车公司租金15960元。事实和理由:关庭福曾是祥佰汽车公司的租车老客户,2021年3月17日,关庭福向祥佰汽车公司租赁车牌桂F×××××轿车使用,双方签订《车辆租赁登记交接单》,租期为2021年3月17日至2021年6月10日,租金为190元/天,租金共15960元。租赁期限届满,关庭福向祥佰汽车公司交还车辆,关庭福还车时对祥佰汽车公司说,其因资金周转困难,请求暂时缓交此次租车费用,鉴于关庭福是公司的老客户,祥佰汽车公司同意关庭福请求,并要求其写下欠条,双方口头约定关庭福应于2021年6月25日付清拖欠的租赁费,但关庭福至今分文未付,并拒绝接听祥佰汽车公司电话、拒回复微信。被告关庭福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查明事实:2021年3月17日关庭福向祥佰汽车公司租赁车牌为桂F×××××轿车使用,双方签订《车辆租赁登记交接单》,租赁期满后,关庭福归还车辆但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关庭福向祥佰汽车公司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有:“本人关庭福于2021年3月17日向祥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用一台丰田凯美瑞车牌为桂F×××××,每天租金费190元,一个月5700元,租车时间2021年3月17日到2021年6月10日,现已拖欠15960元(壹万伍仟玖佰陆拾元)”等内容。关庭福在《欠条》上签字并加按手印,注明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至今,关庭福分文未付。本院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祥佰汽车公司与关庭福签订《车辆租赁登记交接单》并实际履行,双方成立租赁合同关系。从祥佰汽车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祥佰汽车公司交付车辆后,租赁期届满关庭福未依约支付租赁费用并出具了欠条,依法应承担付款责任。关庭福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视其已放弃依法享有的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祥佰汽车公司要求关庭福支付15960元租金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判决主文:关庭福支付凭祥市祥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金15960元。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的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关庭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吴桂陵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林玉娟书 记 员 谭杨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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