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澳门花园业主委员会、沈智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321民初2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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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321民初2051号案件名称
荣县澳门花园业主委员会、沈智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荣县澳门花园业主委员会;沈智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321民初2051号原告:荣县澳门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荣州大道一段309号。负责人:陈宣发,男,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陆权,男,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被告:沈智勇,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荣县澳门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沈智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登记立案。原告荣县澳门花园业主委员会于2021年9月6日以被告沈智勇已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县澳门花园业主委员会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县澳门花园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荣县澳门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李胜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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