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林与杨海波、姜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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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2982号案件名称
刘天林与杨海波、姜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天林;杨海波;姜春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982号原告:刘天林,男,1978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杨海波,男,1979年6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姜春丽,女,1981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刘天林与杨海波、姜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刘天林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天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明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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