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天林与杨海波、姜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98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2982号
  • 案件名称

    刘天林与杨海波、姜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榆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刘天林;杨海波;姜春丽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982号原告:刘天林,男,1978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杨海波,男,1979年6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姜春丽,女,1981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刘天林与杨海波、姜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刘天林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天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明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