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525民初1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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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25民初1625号案件名称
卢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霍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卢某;朱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5民初1625号原告:卢某,男,1987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住xxx。被告:朱某某,男,1986年09月04日出生,汉族,住xxx。本院审理的原告卢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6日立案受理,原告卢某于2021年0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黄承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翁晓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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