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雅茗贸易有限公司、日照旗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102执382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102执3825号
  • 案件名称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雅茗贸易有限公司、日照旗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日照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雅茗贸易有限公司;日照旗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迟凯;张丽;孙胜;孙振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102执3825号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日照雅茗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日照旗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迟凯。被执行人:张丽。被执行人:孙胜。被执行人:孙振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雅茗贸易有限公司、日照旗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迟凯、张丽、孙胜、孙振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660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本案(2021)鲁1102民初660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日照雅茗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日照旗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迟凯、张丽、孙胜、孙振宇在最高本金余额1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雅茗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知被执行人到庭履行,被执行人孙胜交纳67573.87元,扣划被执行人迟凯银行账户100万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1055173.87元,转交执行费12400元,申请执行人提出结案申请。至此,该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2021)鲁1102民初6605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雅茗贸易有限公司、日照旗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迟凯、张丽、孙胜、孙振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