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云芝、姚金华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29执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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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678号案件名称
兰云芝、姚金华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兰云芝;姚金华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29执678号兰云芝、姚金华:申请执行人兰云芝与被执行人姚金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白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929民初4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姚金华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云芝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52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22日,被执行人姚金华主动向本院缴纳执行款52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142.5元,至此,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929执67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通知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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