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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巨海冷藏储备有限公司、强文超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恢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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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恢187号
  • 案件名称

    咸阳巨海冷藏储备有限公司、强文超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礼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咸阳巨海冷藏储备有限公司;强文超;杨春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恢1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行 ,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邮政大楼。法定代表人:强波民,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季,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强某某,男性,1966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礼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性,1965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礼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咸阳某某冷藏储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礼泉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502。    法定代表人:强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强某某、杨某某、咸阳某某冷藏储备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的(2019)陕0425民初144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强某某、杨某某、咸阳某某冷藏储备有限公司限期清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行借款240万元及利息。强某某、杨某某、咸阳某某冷藏储备有限公司均逾期未自觉履行义务。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强某某、杨某某、咸阳某某冷藏储备有限公司又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2021年7月8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行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并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询,但未查控到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2021年8月12日本院依法将强某某、杨某某、咸阳某某冷藏储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2021年8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行以私下协商为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25执恢18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超宏审  判  员  李文忠审  判  员  李高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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