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711民初1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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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11民初1171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711民初1171号原告:王某某,男,195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辽宁振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司光,辽宁振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盖某某,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柏,锦州市古塔区站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案。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被告盖某某负担。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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