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渌口分公司、胡梅担保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1执103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1执1034号
  • 案件名称

    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渌口分公司、胡梅担保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渌口分公司;胡梅
  • 案件缘由

    担保物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1执103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渌口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王家洲村(仇和平私宅)。负责人:霍文磊,系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敏,重庆达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撤诉,代为办理领取诉讼退费及案款事宜等。被执行人胡梅,女,197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申请执行人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渌口分公司与你应收账款质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221民初103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韩永娟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渌口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已经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2021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渌口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21民初103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长征审判员  周 蛟审判员  戴威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慧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