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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86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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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286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浙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浙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6执28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天目山路109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85336005M。 法定代表人:徐乔根。 被执行人: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桐君街道濮家庄樟高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586532214Y。 法定代表人:黄光银。 本院在执行浙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与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6民初3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339687元,并承担执行费499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情况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已报告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执行中,本院轮候登记查封了被执行人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的车辆。执行中获悉,被执行人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剩余使用价值、机器设备、车辆等均由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处置并主持分配,本院已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递交参与分配函,暂未分得任何款项。另经多方执行查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已执得执行款0元。 鉴于被执行人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8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谭一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天成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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