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佑生、罗芳生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4民申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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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民申113号案件名称
易佑生、罗芳生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易佑生;罗芳生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民申1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易佑生,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芳生,男,195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再审申请人易佑生因与被申请人罗芳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湘04民终2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再审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易佑生死亡,其继承人均声明放弃再审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再审申请人易佑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贺要生审判员 文 芳审判员 谷芝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廖 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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