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易佑生、罗芳生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4民申11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民申113号
  • 案件名称

    易佑生、罗芳生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易佑生;罗芳生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民申1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易佑生,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芳生,男,195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再审申请人易佑生因与被申请人罗芳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湘04民终2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再审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易佑生死亡,其继承人均声明放弃再审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再审申请人易佑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贺要生审判员  文 芳审判员  谷芝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廖 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