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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凯、高敬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03执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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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03执149号
  • 案件名称

    刘凯、高敬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刘凯;高敬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03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刘凯,男性,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岭东区。被执行人:高敬华,男性,1949年4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蔬菜园乡大杨树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凯与被执行人高敬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岭商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判决被执行人高敬华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凯欠款本息1,5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高敬华负担。上述款被执行人高敬华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高敬华下落不明。本案经网络查询和其他方法调查,被执行人高敬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刘凯约谈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道新审判员  张玉祥审判员  崔龙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解家钧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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