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凯、高敬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03执14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503执149号案件名称
刘凯、高敬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凯;高敬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03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刘凯,男性,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岭东区。被执行人:高敬华,男性,1949年4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蔬菜园乡大杨树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凯与被执行人高敬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岭商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判决被执行人高敬华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凯欠款本息1,5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高敬华负担。上述款被执行人高敬华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高敬华下落不明。本案经网络查询和其他方法调查,被执行人高敬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刘凯约谈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道新审判员 张玉祥审判员 崔龙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解家钧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戴若菲、成都皇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4998号 下一篇 程先和、李义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503民初6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