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戴若菲、成都皇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499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4998号
  • 案件名称

    戴若菲、成都皇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戴若菲;成都皇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4998号原告:戴若菲,女,199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成都皇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站北东街188号1栋29层2918号。法定代表人:黄修彬。原告戴若菲与被告成都皇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2021年9月2日,戴若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戴若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戴若菲负担。审判员  黄利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姚小艳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