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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先和、李义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503民初6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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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503民初6123号
  • 案件名称

    程先和、李义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程先和;李义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03民初6123号原告:程先和,男,汉族,1964年8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代理人:韦法勤,安徽宏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义祥,男,汉族,1963年9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先和诉被告李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李义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当由被告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合肥市包河区紫竹苑小区B3栋708室,本案应当移送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审理为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义祥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大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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