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先和、李义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503民初6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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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03民初6123号案件名称
程先和、李义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程先和;李义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03民初6123号原告:程先和,男,汉族,1964年8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代理人:韦法勤,安徽宏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义祥,男,汉族,1963年9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先和诉被告李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李义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当由被告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合肥市包河区紫竹苑小区B3栋708室,本案应当移送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审理为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义祥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大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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