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妮、袁学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1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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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1882号案件名称
张妮、袁学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妮;袁学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1882号原告:袁学军,男,汉族,1986年4月10日出生,高中文化,家住陕西省山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张妮,女,汉族,1990年7月10日,高中文化,住西安市高陵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袁学军与被告张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袁学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学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袁学军负担。 审 判 员 王 泰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贺 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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