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荣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刘玉林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4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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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民初4013号案件名称
夏荣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刘玉林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夏荣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刘玉林案件缘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4013号原告:夏荣定,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和平,重庆市奉节县平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夔州路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908346132D。负责人: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小勇,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林,男,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夏荣定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刘玉林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夏荣定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荣定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荣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夏荣定负担。 审 判 员 马 妮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覃 雪 书 记 员 何 春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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