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茂元、伍南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8执555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028执555号之二案件名称
匡茂元、伍南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匡茂元;伍南松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8执5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匡茂元,男,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安仁县。被执行人:伍南松,男,1972年11月19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安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匡茂元与被执行人伍南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028执5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高平审 判 员 李红日审 判 员 段小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谢彦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书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剑、白利华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恢1187号 下一篇 张妮、袁学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18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