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剑、白利华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恢1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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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恢1187号案件名称
李剑、白利华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剑;白利华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恢1187号申请执行人:李剑,男,汉族,1969年10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白利华,男,汉族,1968年10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李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利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621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剑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7月15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也未向我院报告财产情况。2、本院作出(2021)皖1621执恢118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3、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8月10日、2021年9月13日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统查结果显示其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4032.18元已扣划),无其他可执行财产。4、2021年9月2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其高消费名单、失信人名单。5、2021年9月27日本院通过终本约谈申请人,告知该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将对该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621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在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含网络),对于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为两年、存款为一年,如需续行查封、冻结,需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审判长 徐文凌审判员 王 群审判员 陈冬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 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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