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玉容、刘国龙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保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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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保424号案件名称
晏玉容、刘国龙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晏玉容;刘国龙;张双峰;湖南安信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执保424号 申请人:晏玉容,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 被申请人:刘国龙,男,1954年9月23日出生。 被申请人:张双峰,男,1977年1月8日出生。 被申请人:湖南安信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晏玉容与被申请人湖南安信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双峰、刘国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晏玉容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国龙、张双峰、湖南安信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10万元银行存款或价值110万元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晏玉容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保单号为6031201046020210000162。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国龙、张双峰、湖南安信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10万元银行存款或价值110万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晏玉容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文 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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