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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与张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1民初1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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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1764号
  • 案件名称

    陈丹与张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蛟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陈丹;张媛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吉0281民初1764号原告:陈丹,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张媛媛,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现下落不明。原告陈丹与被告张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媛媛经本院公告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张媛媛偿还欠款 5000元;2.由陈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 年 8月 10日(星期五),债务人张媛媛从陈丹处借走人民币 5000元整,并承诺下周一下午还款( 2018年 8月 13日)。然而,到还款日后张媛媛没有按时还款。陈丹于 2018年 8月20 日、 2018年 8月 21日、 2018年 10月 8日、 2020年 4月10 日,多次讨要无果。不是联系不上人就是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故陈丹起诉至法院,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张媛媛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当庭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及陈述的权利。本院对陈丹提供的微信转账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8 年 8月 10日张媛媛从陈丹处借款人民币 5000元,并承诺2018年 8月 13日还款。陈丹通过微信给张媛媛转账5000元。借款到期后,张媛媛一直未还款。本院认为,张媛媛在陈丹处借款,陈丹通过微信为其转款,张媛媛并在微信中表述要偿还借款,表明张媛媛已收到5000元,故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因借款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张媛媛应当偿还陈丹借款5000元。综上所述,陈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媛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陈丹欠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40元,共计290元,由被告张媛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萍人民陪审员   解淑兰人民陪审员   王连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书  记  员   王  微   (此件3页,共印8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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