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版权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大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知民初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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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知民初22号案件名称
大连金版权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大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大连金版权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大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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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知民初22号原告:大连金版权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济南大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金版权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大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景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嘉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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