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兵、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晴隆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324民初1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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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324民初1371号案件名称
陈建兵、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晴隆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晴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建兵;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晴隆县支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324民初1371号原告:陈建兵,男,汉族,1987年11月6日生,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来友,兴义市鲁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晴隆县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晴隆县莲城镇东环路(安居小区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4065758568P。负责人:舒飞,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兵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晴隆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兵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兵负担。审判员 彭汉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孟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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