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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金士航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车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02民初5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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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02民初5809号
  • 案件名称

    贵州金士航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车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贵州金士航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车伟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02民初5809号原告:贵州金士航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亚太中心3202。法定代表人:王磊。委托代理人:胡晓鹏,男,系公司职工(特别代理)。被告:车伟,男,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开阳县。原告贵州金士航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车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审理。2021年9月8日,原告贵州金士航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金士航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3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金士航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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