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士航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车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02民初5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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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02民初5809号案件名称
贵州金士航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车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贵州金士航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车伟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02民初5809号原告:贵州金士航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亚太中心3202。法定代表人:王磊。委托代理人:胡晓鹏,男,系公司职工(特别代理)。被告:车伟,男,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开阳县。原告贵州金士航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车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审理。2021年9月8日,原告贵州金士航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金士航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3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金士航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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