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元淇、胡卉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5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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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5817号案件名称
郑元淇、胡卉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郑元淇;胡卉;北京京享学成科技有限公司;李冬梅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15817号原告:郑元淇,女,200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峰,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卉,女,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被告:北京京享学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2号4层423室。法定代表人:陶金凤。第三人:李冬梅,女,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新邵县。原告郑元淇与被告胡卉、北京京享学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冬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2018年1月14日,郑元淇与湖南享学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中国自主选拔升学规划名校培养委托服务协议》。湖南享学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显示已注销,登记的股东为北京京享学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胡卉,注册地为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街道五一大道389号华美欧大厦913房。原告郑元淇在起诉状中表示湖南享学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实际办公地在长沙市岳麓区。另查明,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6日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12121号民事判决书载明,湖南京享试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同为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街道五一大道389号华美欧大厦913房,主要办事机构在长沙市岳麓区,案涉《中国自主选拔名校培养委托服务协议》。本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基于履行《中国自主选拔升学规划名校培养委托服务协议》而产生争议。湖南享学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湖南京享试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均为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街道五一大道389号华美欧大厦913房,《中国自主选拔升学规划名校培养委托服务协议》、《中国自主选拔名校培养委托服务协议》内容大同小异。(2020)湘0104民初12121号民事判决书载明湖南京享试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住所为长沙市岳麓区,原告郑元淇在起诉状中陈述湖南享学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实际办公地在长沙市岳麓区。现无任何证据证明系争合同履行地在芙蓉区,有证据证明合同相对方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在长沙市岳麓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员 蒋成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邓韩英书 记 员 贺玉慧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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