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英传与上海易旺物流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8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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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8405号案件名称
石英传与上海易旺物流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石英传;上海易旺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8405号原告:石英传,女,1968年6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忠,上海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上海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易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苏新星。原告石英传诉被告上海易旺物流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同日,原告以需另行调查被告主体资格身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石英传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英传撤诉。审判员 施丹书记员 陈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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