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军、王树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426民初3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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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161号案件名称
王小军、王树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小军;王树宁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426民初3161号原告:王小军,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涉县。被告:王树宁,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涉县,确认后的送达地址:涉县南关电力局工区。原告王小军诉被告王树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树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小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万元及年利息10000元(利息请求庭审变更为从借款之日起至被告偿还本息完毕之日止按每年1万元给付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上旬,被告涉县供电公司职工王树宁先后从我这儿拿了二十一万元,出具了借条,说好了三个月还,结果到了三个月,就找不着他了,手机也打不通,微信把我拉黑,这就是事情的经过。本来这个钱是用来给儿子结婚用的,让他三个月后务必归还,经多次催要借款,到现在分文未还。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躲避原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法院,诚望判如所请。王树宁应诉后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庭审时缺席。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8年8月22日、2018年9月6日、2018年10月10日、2018年11月6日分别向原告借款30000元、40000元、50000元、40000元,共计160000元。2020年11月13日,原、被告结息,被告对所欠原告上述四笔借款的总共利息(按月利率1.5分)为原告出具了借款50000元的借据。后原告向被告催要上述五笔210000元的借款,被告至今未予偿还。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借据和庭后询问原、被告笔录为证。原、被告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在原告催要后不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10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借期月利率1.5分,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5分计算过高。逾期利息的计算应以21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2020年11月14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从2020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较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树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小军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以21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2020年11月14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从2020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树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同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新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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