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艳与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87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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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422民初879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晓艳与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晓艳;李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879号之二原告:李晓艳,女,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东辽县。 被告:李辉,女,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东辽县。 原告李晓艳与被告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晓艳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晓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辉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晓艳撤回对被告李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晓艳负担。 审判员 侯耀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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