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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艳与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87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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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422民初87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李晓艳与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晓艳;李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879号之二原告:李晓艳,女,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东辽县。        被告:李辉,女,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东辽县。        原告李晓艳与被告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晓艳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晓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辉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晓艳撤回对被告李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晓艳负担。        审判员    侯耀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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