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道区朵乐物资经销处、长春羊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5执106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执1063号之一案件名称
二道区朵乐物资经销处、长春羊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二道区朵乐物资经销处;长春羊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5执10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二道区朵乐物资经销处,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岭东路北钻石城2号楼102室。负责人:陈朵,个体。委托代理人:吴宏波,吉林泰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兵,吉林泰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长春羊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乐群街2号楼。法定代表人:陈金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二道区朵乐物资经销处与被执行人长春羊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吉0105民初17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长春羊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二道区朵乐物资经销处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430656.72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3912元、保全费2770元、保全保险费8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部门、保险公司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长春羊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长春二道支行有22001350400055021297银行账户,本院已冻结该账户(2022年4月14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将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2.查明被执行人长春羊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长春市二道区长石公路17公里、权利证号4030001123、丘地号13-3/37-3(0)、建筑面积51.14平方米房屋,因房屋具体位置不确定,暂无法处置,本院已查封该房屋(2024年7月23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将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3.查明被执行人长春羊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吉A99481长城牌K31车辆、吉ACD377奥迪牌K33车辆、吉AQ6900奥迪牌K33车辆、吉AB4665宇通牌K11车辆、吉AB4622宇通牌K11车辆、吉AB9101宇通牌K11车辆、吉AB9007宇通牌K11车辆、吉A9U177奥迪牌K33车辆、吉ARD699奥迪牌K33车辆、吉AD5348依维柯牌K27车辆、吉AUK033奥迪牌K33车辆、吉AF2307依维柯牌K27车辆、吉AF2402依维柯牌K27车辆、吉A22767宇通牌K11车辆,本院已轮候查封上述车辆(2023年8月3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将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货款430656.72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3912元、保全费2770元、保全保险费8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玉成审判员 闫洪义审判员 宋东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省翊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潘圣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838号 下一篇 王玉龙、高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03民初73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