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翊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潘圣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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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838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翊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潘圣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翊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潘圣哲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838号原告:吉林省翊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渤海街老城委6组。 法定代表人:董维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红,该公司职员。。 被告:潘圣哲,男,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法定监护人:王媛,系潘圣哲母亲,女,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吉林省翊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潘圣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吉林省翊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翊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现当事人因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故本案应免收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翊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全部退还给吉林省翊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李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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