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义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肖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02民初6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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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2002民初6078号案件名称
四川省义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肖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资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四川省义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肖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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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02民初6078号原告:四川省义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现代大道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094952458B。法定代表人:王常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麟,四川印诺(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涛,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四川省义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省义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义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义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已由原告四川省义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由原告四川省义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向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慧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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