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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玲、焦新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5执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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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25执862号
  • 案件名称

    林玲、焦新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虞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林玲;焦新庆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25执862号申请执行人:林玲,女,汉族,1971年4月18日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执行人:焦新庆,男,汉族,1966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执行林玲与被执行人焦新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豫1425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焦新庆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林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焦新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焦新庆未接受调查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仅查到并划拨2155.26元,其他未查到被执行人焦新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林玲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焦新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2021年8月5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了被执行人焦新庆豫N×××××号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将拍卖款给付申请执行人林玲抵还被执行人焦新庆借款。四、2021年5月19日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焦新庆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五、2021年5月19日在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明被执行人焦新庆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六、2021年9月6日通过调查被执行人焦新庆所在村委会,证明被执行人焦新庆家庭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焦新庆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林玲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焦新庆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林玲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焦新庆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焦新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林玲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425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焦新庆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林玲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焦新庆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林玲发现被执行人焦新庆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玲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陈海彦审判员  丰新华审判员  史远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师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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