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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硕峰、李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3民初1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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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3民初1009号
  • 案件名称

    王硕峰、李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硕峰;李琦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3民初1009号原告:王硕峰,男,199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被告:李琦,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原告王硕峰与被告李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被告住所地查无此人,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手机号码为空号。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无法找到被告,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硕峰的起诉。本案应收取诉讼费2744.97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工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宋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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