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硕峰、李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3民初1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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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3民初1009号案件名称
王硕峰、李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硕峰;李琦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3民初1009号原告:王硕峰,男,199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被告:李琦,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原告王硕峰与被告李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被告住所地查无此人,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手机号码为空号。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无法找到被告,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硕峰的起诉。本案应收取诉讼费2744.97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工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宋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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