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可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1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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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020号案件名称
彭可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彭可豪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1020号被执行人:彭可豪,男。被执行人彭可豪罚金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4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彭可豪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彭可豪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交纳罚金245000元。被执行人彭可豪未自觉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彭可豪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彭可豪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多次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彭可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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