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启平与吴煜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231执恢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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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1执恢154号案件名称
徐启平与吴煜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垫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徐启平;吴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1执恢154号 申请执行人:徐启平,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执行人:吴煜,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执行人徐启平与被执行人吴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231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的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执行费18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被执行人吴煜下落不明,至今未向本院进行财产申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吴煜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存款余额1400.36元本院已经依法扣划;另查询到被执行人吴煜名下无工商信息、无公积金信息、无保险信息;被执行人吴煜名下有粤BXXXXX福克斯牌车辆登记信息,由于该车辆下落不明,告知申请人该情况后,申请人不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处置。现本院穷尽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吴煜名下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未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执行费1850元已经扣划被执行人存款缴纳1400.36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垫江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1执恢15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栋 审 判 员 胡中华 审 判 员 王明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彭秋林 书 记 员 高仁友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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