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霹雳托比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开封市开发区永能百货商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5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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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5758号案件名称
上海霹雳托比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开封市开发区永能百货商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上海霹雳托比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开封市开发区永能百货商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5758号原告:上海霹雳托比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郁雪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婉蓉,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封市开发区永能百货商店,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投资人:徐志军。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上海霹雳托比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市开发区永能百货商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霹雳托比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霹雳托比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霹雳托比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霹雳托比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汪景洪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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