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崇文、莫庭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5执恢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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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5执恢103号案件名称
张崇文、莫庭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张崇文;莫庭书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5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张崇文,男,1984年1月8日出生,瑶族,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被执行人:莫庭书,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张崇文与被执行人莫庭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6)湘1125执46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4)江永法民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由于发现被执行人莫庭书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崇文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莫庭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莫庭书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8月1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莫庭书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9月1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莫庭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9月19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12576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后,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红华审判员 周志文审判员 王盛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文昭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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