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衡山、邹健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6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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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6214号案件名称
肖衡山、邹健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肖衡山;邹健初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6214号原告:肖衡山,男,汉族,1962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邹健初,男,汉族,1962年6月29日,住湖南省衡阳县。原告肖衡山诉被告邹健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肖衡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肖衡山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衡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428元,由原告肖衡山负担。审 判 员 张文香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俞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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