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林塑业有限公司、涟水澳淋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211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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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2119号之一案件名称
安徽盛林塑业有限公司、涟水澳淋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安徽盛林塑业有限公司;涟水澳淋鞋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21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盛林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法定代表人:陶正山,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有昊,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瞿安民,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涟水澳淋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法定代表人:王冬生,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盛林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涟水澳淋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被执行人已被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决定破产,且已指定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181执21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文审判员 刘绪凯审判员 彭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尤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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