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全贵、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413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4137号
  • 案件名称

    刘全贵、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刘全贵;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度(2021)湘0182执4137号刘全贵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刘全贵与被执行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湘0182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现已全部履行到位,本案作执行完毕处理,予以结案。特此通知宁乡市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