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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巍、邓建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77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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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77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胡巍、邓建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胡巍;邓建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7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巍,男,汉族,1968年1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邓建刚,男,汉族,1974年5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申请执行人胡巍与被执行人邓建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湘0304民初43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邓建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巍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胡巍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9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邓建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2021年9月17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邓建刚名下有一台山城牌车辆,车牌号为湘C5L***,因年数已久,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予处置;除上述车辆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邓建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8日,本院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邓建刚的房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邓建刚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岳塘区书院路街道,暂不宜处置该房产。2021年9月18日,本院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邓建刚的公积金,并轮候冻结其住房公积金。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邓建刚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邓建刚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胡巍,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邓建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截至2021年9月18日,本案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64623.65元。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邓建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巍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邓建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304民初43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胡巍如发现被执行人邓建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江 金审 判 员  马 兰审 判 员  吴秀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肖 永代理书记员  袁梦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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