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兆国、张守月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1民初5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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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民初5743号案件名称
王兆国、张守月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兆国;张守月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1民初5743号原告:王**,男,199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东港市。被告:张守月,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王**与被告张守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姜利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照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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